
公告日期:2025-08-22
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 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 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须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
(三) 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并以合同予以约定;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四)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应当符合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
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在董事会/股东会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应当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本制度要求其发表意见的关联交易,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五)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六)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人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二章 关联交易、关联人
第四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如下交易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 提供担保;
(六)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 债权、债务重组;
(十)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十三)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人主要包括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或其他关联组织,具体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 由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 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九)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个月内,具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定价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