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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15 16:40:02 股吧网页版
南亚新材: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及规模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1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

购买价格及规模调整事项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6 年 5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及规模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亚新材”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实施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法定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同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6 年 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第三次职工代表大会,就拟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事宜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条的规定。

2、2026 年 2 月 10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
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1、公司实施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员工与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同时,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治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长远可持续发展;

2、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前,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并将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等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条的规定。

3、2026 年 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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