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22 17:20:06 股吧网页版
南亚新材: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23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等文件的要求以及《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参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资金需求及发展需求,制定未来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规划,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二、制订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在充分考虑行业发展趋势、企业日常经营发展需要、股东权益诉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综合因素的基础上,秉承着公司发展与股东利益并重的原则,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与公司长远发展,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一)分红政策

未来三年,公司将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一如既往地贯彻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

2025-2027 年度,公司的分红政策为: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保持现金分红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二)股利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保持现金分红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以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利益,不得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为宗旨,坚持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利润分配。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三)利润分配顺序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利分配应严格遵循以下顺序: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四)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为利润分配的优先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采取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五)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者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公司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当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当年末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当年末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六)利润分配的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在满足实施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