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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2 20:06:01 股吧网页版
神州细胞: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3


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其他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总体薪酬水平兼顾内外部公平;

(二) 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 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 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后实施。

在董事会或者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进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 董事薪酬标准:

(一)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所担任的职务领取薪酬,不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

(二)未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薪酬及董事津贴;

(三)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其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八条 未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董事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等)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公司相关制度领取薪酬。

第十条 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根据其岗位职责、个人能力、专业经验及行业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济效益、个人的工作业绩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估;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具体方案由公司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
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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