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证券代码:688521 证券简称:芯原股份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月
声 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811.625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2,571.3273 万股的 1.5439%。其中首次授予不超过 649.3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2351%,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0%;预留 162.325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3088%,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20%。
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 84.58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或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不超过 1,123 人,占公司员工总
数 2,014 人(截止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 55.76%。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
在本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技术骨干人员及业务骨干人员。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可以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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