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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10 19:54:21 股吧网页版
芯原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11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草案)

(H 股上市后适用)

二○二六年三月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草案)

(H 股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中,《科创板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联人”以及《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人士”统称为“关联人”;《科创板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联交易”和《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交易”统称为“关联交易”。

第二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应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公司及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规定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香港上市规
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本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香港上市规则》认定的关联人士。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个月内,具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而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主要包括以下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一)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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