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4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五年六月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情侣中路 47 号珠海怡景湾大酒店五层
邮政编码:519000 电话:0756-8893339 传真:0756-8893336
关于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纳睿雷达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纳睿雷达的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准则第26号》《1号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律师已特别提示纳睿雷达及其他接受本所律师查验的单位和人员,其所提供的证明或证言均应真实、准确、完整,所有文件的复印件或副本均应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应对所作出的任何承诺或确认事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纳睿雷达及相关人员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关文件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一致。
本所针对本次交易出具了《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中使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中已定义的相同词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纳睿雷达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核查期间
(一)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核查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1、纳睿雷达及其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纳睿雷达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主要负责人;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5、本次交易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项目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7、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二)核查期间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纳睿雷达股票的核查期间(以下简称“核查期间”或“自查期间”)为纳睿雷达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之日前六个月至《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披露前一日,即2024年7月8日至2025年5月30日。
二、核查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纳睿雷达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核查期间内存在买卖纳睿雷达股票情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内买卖纳睿雷达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张苑辉为纳睿雷达控股股东经理陈珂莹之母亲,其在核查期间买卖纳睿雷达股票情况如下:
姓 名 累计买入股数 累计卖出股数 截至2025年5月30日结余股数
(股) (股) (股)
张苑辉 286,432 286,441 0
针对上述买卖纳睿雷达股票的行为,张苑辉已出具了声明和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交易纳睿雷达股票的行为。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交易纳睿雷达股票的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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