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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17 17:36:05 股吧网页版
纳睿雷达: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18


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监督子公司行为,保证子公司规范运作和依法经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布局或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或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受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主体。

1、全资子公司:指公司投资且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100%;

2、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投资且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在50%以上,或未达到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管控与整合机制,对子公司的组织、战略、投资、生产、经营、财务、人事、信息披露等重要的经营运作活动进行规范,加强对子公司的管控力度,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各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结合公司的相关内部控制规定,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可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五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六条 公司作为出资人,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规范运作和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以股东或控制人的身份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对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选择管理者及股权处置等权利。各子公司必须遵循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子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其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能合法有效运作,并科学决策,具备风险防范意识,培育适合企业良性发展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会。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时,由公司授权委托指定的人员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并依法行使表决权,股东代表在会议结束后将会议相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长或总裁汇报。

全资子公司的权力机构为股东,即公司。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全资子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重大事项决定权。

第九条 子公司设董事会或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设监事会或者监事,设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任免并行使职权。

第十条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的,会议通知和议题须在会议召开前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总裁或董事长。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是否需经公司总裁或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方式行使其对子公司的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并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委派或推荐到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各子公司章程有关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同时应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专业技术知识、企业管理经验和财务管理等专业知识。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程序:

(一)公司依照出资比例或协议规定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管理层会议根据子公司的经营情况需要,讨论决定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委派人选;

(三)子公司对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按照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选举或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由子公司董事会按《公司法》和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聘任。

第十四条 子公司董事长/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董事、总经理(经理)、副总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子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

第十五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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