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具体减持方式分别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并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
(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九)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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