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
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公司的长期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境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境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三)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在设立后12个月内的借款视同为对外投资,依照本制度确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被投资公司的主营业务及产业链相关业务,有利于增加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以利于提高公司的整
体经济利益;
(四)必须注重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下属分公司无权决策对外投资,控股子公司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对外投资。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董事会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会的授权,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会审批。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并依法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七)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七)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并依法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