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及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全部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负责人应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履行相关的批准程序。
第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本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交易包括以下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公司与相关方的交易认定为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第七条 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八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公司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本条第(一)项、(二)项和(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个月内,具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本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而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与关联交易日常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填报和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十条 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法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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