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重大事项的收集和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纳睿雷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中心负责人;
(四)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
(五)公司分支机构及附属企业的负责人;
(六)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相关人员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分支机构。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重要会议、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第六条 本制度所述的“重要会议”指: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会议;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等的专项会议。
第七条 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交易”,包括以下交易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以上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拟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进行上述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重大交易事项报告标准。
已按照上述重大交易事项报告标准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上述重大交易事项报告标准。
第八条 本制度所述的“关联交易”,指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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