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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环宇: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5


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即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聘任且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收入水平与公司规模、经济效益和业绩等实际情况相协调,同时兼顾
市场薪酬水平;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和分配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发放

第七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1、外部股东委派的董事(如有),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2、公司董事长以及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非独立董事,按高级管理人员标准执行;

3、同时兼任公司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其他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岗位职责及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确定。

(二)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每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一定的固定津贴,定期发放。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基本薪酬主要考虑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不进行考核,按月度发放;绩效薪酬根据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情况、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按各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发放,其中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50%。

(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位的价值、岗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按月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或其他与公司及人员岗位实际情况匹配的考核指标相挂钩,根据考核结果统算兑付,按年、按季度、按月或按其他约定时间发放。绩效薪酬根据年薪标准、公司绩效完成情况、岗位绩效考核等综合考核的结果和等级确定,考核由复合指标构成,包括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研发进展、规范运作、职业道德、保密规定、企业文化建设等多方面。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即公司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方式授予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所得。

第九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地对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 薪酬约束及止付追索机制

第十一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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