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5
证券代码:688525 证券简称:佰维存储 公告编号:2025-037
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的自愿性披露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被告一。
涉案金额(原告诉讼请求)合计:每个案件律师费等合理开支暂计人民币608,425 元及诉讼费用,两案件合计 1,216,850 元。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考虑到公司遵守 FRAND 原则(公平、合理、无歧视
原则)且没有明显过错及涉案专利即将保护期届满等因素,本案预计不会影响公司向客户持续供货能力,涉案金额较低,预计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较小,最终实际影响以诉讼结果为准。
公司经初步评估认为,此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为防止信息被误读或引发不当舆论,维护投资者知情权,公司秉承诚信、审慎原则,特此对上述诉讼事项及时进行自愿性披露。
公司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将依法坚决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应诉并采取相关法律措施,通过合法途径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股东的利益。后续公司也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就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4
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案号:(2025)苏 01 民初
1539 号、(2025)苏 01 民初 1541 号)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原告元
预知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就两起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向公司提起诉讼,经核实,
原告系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经初步评估认为,此次诉讼不会对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两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
案号:(2025)苏 01 民初 1539 号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原告:元预知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江苏金震手机连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震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 ZL200680051271.3 号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 eMMC 产品,销毁库存产品。
2.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第 ZL200680051271.3 号专利权的中兴“畅行 50”(4GB 版)手机,销毁库存产品。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暂计人民币 608,425 元。
4.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主要的事实与理由:
涉案专利为第 200680051271.3 号、名称为“从 MMC/SD 设备引导主机设备
的方法,可从 MMC/SD 设备引导的主机设备以及可以从其引导主机设备的
MMC/SD 设备方法”的发明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 2006 年 11 月 27 日,专利
到期日为 2026 年 11 月 27 日。
涉案专利的原始申请人为诺基亚公司,此后该专利先后被转让给内存技术有限责任公司(Memory Technologies LLC)、江波龙电子(香港)有限公司、埃姆梯尔存储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姆梯尔公司”)。
2025 年 4 月 21 日,埃姆梯尔公司与原告元预知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以
利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给元预知公司使用,许可期限自 2025 年 4 月 21 日起至
涉案专利到期、失效或丧失之日止,元预知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前后的第三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原告主张涉案专利是 JEDEC 协会制定的 eMMC 标准的必要专利,所有符合
eMMC 标准的产品均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并主张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侵害了涉案专利权的 Biwin eMMC 产品,金震公司销售以 BiwineMMC 产品作为零部件的畅行 50 手机,均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原告认为其履行了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 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义务,而公司在许可谈判中的行为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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