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保证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外有偿或者无偿地以货币资金、委托贷款、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外部主体(包括参股公司)提供资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借款;(二)承担费用;(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一般水平;(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或预付款失去实际业务支撑;(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且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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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第七条 公司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八条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
第九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加财务资助。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并不得低于同期本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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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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