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9-24 12:15:03 股吧网页版
佰维存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3


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不包含独立非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的考核标准、薪酬政策和实施方案,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如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过半
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 1/3
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决议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
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或不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经董事会同意,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相关经营方面的资料以及被考评人员的相关资料,负责筹备委员会会议并执行委员会的相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及架构,及设立正规而具有透明度的程序以制定上述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根据董事会所订企业方针及目标,检讨及批准管理层的薪酬建议;

(三)厘定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包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赔偿);

(四)就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公司其他职位的雇佣条件;

(六)审查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与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有关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按有关合约条款确定;若未能按有关合约条款确定,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会对公司造成过重负担;

(七)审查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按有关合约条款确定;若未能按有关合约条款确定,有关赔偿亦需合理适当;

(八)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如《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不得参与厘定自己的薪酬;

(九)审议及/或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包括《香港上市规则》第 17 章所述有
关购股权或股份奖励计划的事宜)、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宜;

(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经董事会同意后,还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即可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