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二五年十月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水平,落实年报信息披露责任,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对责任人所采取的责任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公司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 职权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 追究责任与教育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内容和认定标准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 年报(含年报摘要)正文及其他年报配套的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和格式
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最新
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
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通知、备忘
录等,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二) 财务报告的内容或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最新的《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 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重大遗漏;
(四)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
(六)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导致公司
刊登“更正公告”或“补充公告”的。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差错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财务报告存在重大差错认定标准
为:
(一)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 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的重大差错进行了更正;
(七) 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为:
(一)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二) 公司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的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
(三) 公司治理结构描述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的;
(四) 重大事项的描述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的;
(五) 其他未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披露,对投资
者判断有重大影响的差错或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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