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二○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关联交易管理,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协议/合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
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十)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 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
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一)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与上述第(一)、(二)、(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
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 由上述第(一)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 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九)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并由公司证券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更新,确保关联
人名单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线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公司及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
(一) 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二) 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三) 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等。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三) 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的原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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