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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前生物: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积极作用,保证董事会日常工作的有序、
规范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

第一节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由董事会委任及解聘。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基本任职资格: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 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科创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 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职位不能空缺,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后 3 个月内或原董事会秘书离任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披露。空缺超过 3 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六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三条执行。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规范运作》规定
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
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董事会秘书的
保密职责和保密义务贯穿于他的整个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
的范围。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四)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
(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九)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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