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
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
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
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
另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应代为履行主任委员(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任,辞职报告
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公司审计部。决议的落实由审计部
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事宜的协调由证券部负责。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
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
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
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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