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四部委《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以下合称“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采取各种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应当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严禁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通过金融机构提供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及时偿还公司对其承担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七)公司以银行存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质押融资;
(八)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九)要求公司将现金存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且利率等条款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等情况,关注财务报告中相关会计科目是否存在异常,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披露。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度应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以及资金占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在工作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审计委员会。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非经营性资金情况。
第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具体实施定期检查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占用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董事会立即披露并及时采取追讨措施;公司未及时披露,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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