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投资的管理与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股权、实物资产、
无形资产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投资的活动。公司对外投资应确保不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所有对
外投资活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必须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行为的决策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行
为作出决策。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未达到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
第六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时,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 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本条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
(二)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除委托理财等本制度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同
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对外投资,应当累计计算相关指标,达到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标准的,应当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市值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公司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投资项目的审批及实施
第八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由各相关部门根据部门相应职责对各投资建
议或机会加以初步分析,从所投资项目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等进行评估,并上报公司管理层。
第九条 未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进行投资。
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第十条 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逐级报批。达到
披露标准的投资事项需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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