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健全战略规划的决策程
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提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决定。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由董事长提名;
(二)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
(三)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
(三)未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四)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六)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第六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
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若不能形成推举的意见,则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代行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章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可持续发展目标、战略规划、治理架构、管理制度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九)公司董事会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协调安排公
司投资部办理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事务、完成战略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战略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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