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和议事程序,充
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协调公司审计
部安排办理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事务、完成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
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审计委员会的建议。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且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由董事长提名;
(二)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
(三)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
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若不能形成推举的意见,则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2、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3、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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