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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0 17:42:47 股吧网页版
豪森智能: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1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和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者决策有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事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进行认定。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信息,任何机构、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
员;

(二)公司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

(三)公司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

(四)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五)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续责任。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准则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

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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