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对外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规章及《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
(一)股权投资,是指公司独立设立全资子公司,与其他法人实体或自然人成立合资企业,收购其他企业持有的股权,或对其他企业进行增资,从而持有其他企业股权等所进行的投资;;
(二)证券投资,是指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外)、从事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三)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公司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境外投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自行对其对外投资作出决定,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视同公司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按照《公司章程》之规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相应的公司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依据公司发展战略或发展战略调整计划,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参与研究及拟定对外投资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对外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股权投资、租赁、产权交易、资产重组等项目进行策划、预选、论证、和筹备,并组织编写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需要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业务实施的主要负责人,投资项目经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负责实施。
公司总经理负责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涉及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对项目实施进程进行监督并提出调整建议,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考核。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协助总经理办理对外投资项目的落实和执行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公司对外投资管理细则,建立对外投资管理体制;
(二)负责对公司拟投资项目进行分析和调查,编制项目投资意向书;
(三)项目投资意向书批准后,可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参与编制项目合作协议书;
(五)签订协议后,协同办理出资、工商登记;
(六)负责公司对外长期投资股权的投后管理;
(七)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处置,会同公司财务、法律等相关部门对拟处置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评估,提交书面报告至相关决策机构;
(八)与投资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投资资金的筹集、投放及投资收益的管理。相关人员或部门向财务管理部门申请投资资金的使用应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公司可以制定年度对外投资计划,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照本制度规定程序由总经理负责实施。超过年度对外投资计划额度或者年度内未制定对外投资计划的,对外投资事项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以及第十四条规定权限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除第十条表述情形外,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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