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和议事程
序,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经理人员是指董事
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并
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由董事长提名;
(二)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
(三)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诚信,廉洁自律,忠于职守,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二)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评判
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三)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四)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
(五)未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六)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七)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八)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通过,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务,若不能形成推举的意见,则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代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
料,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董事与管理层的考核标准,考评公司及相关重要职位是否达到既定业绩、职能目标,进行年度及发展考核并提出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执行;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执行;
(三)根据公司发展组织设计股权激励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执行;
(四)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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