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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0 17:43:26 股吧网页版
豪森智能: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1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完整、真实、充分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重大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事业部、所属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公司联络人。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事业部负责人为该部门/事业部履行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同时负责监督下级归口单位履行相应内部报告义务;各主要子公司应当确立相应的部门/中心的负责人,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中心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要会议事项

(二)重大交易事项

(三)关联交易事项

(四)重大风险事项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重要会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2、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第九条 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十条 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 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制度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
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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