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根据《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在本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战略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担任委员。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并取得相应任职资格。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九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法》等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 意见》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必须具备独立性,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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