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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0 17:43:27 股吧网页版
豪森智能: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1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占用资金包括经营性占用资金和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经营性占用资金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占用资金;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权限、职责和程序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十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

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等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关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问询、查阅等。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 若发生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及时按照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具体实施定期检查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占用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董事会立即披露并及时采取追讨措施;公司未及时披露,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

年报审计期间,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充分沟通,督促年审会计师勤勉尽责,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如实披露。

第三章 控股股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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