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
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董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董事。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五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当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必须置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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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六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该次选举董事的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股东会主持人应当在每轮表决前宣布该轮的应选董事的人数,并根据该轮选举的应选董事的人数重新计算累计表决票数;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当立即进行核对。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方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数量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董事数量,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选举董事的选票只能投向董事候选人,每位股东的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
(三)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别投票。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所持有的股票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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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九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条 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
第十一条 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人数等于或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当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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