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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0 17:43:28 股吧网页版
豪森智能: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1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和《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登记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下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相关本制度规定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主动做好规则提示。董事会秘书应当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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