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和业务需求,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品种具体包括:远期业务、掉期业务(货币掉期、利率掉期)、互换业务(货币互换、利率互换)、期权业务(外汇期权、利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从事超出经营实际需要的复杂外汇衍生品交易,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借口从事外汇衍生品投机。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
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进出口项下的收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借款或存款,交易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预测金额,交割期间需与预测的收付款时间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或存款的兑付期限匹配。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十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一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单项或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制定,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具体决策权限为:
(一)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外汇套期保值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不含本数)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外汇套期保值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含本数)的,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在授权额度和期限内,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四)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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