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5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日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 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
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5/7/8th Floor,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210036, China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 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6 年 6 月
目 录
第一节 引 言 ...... 4
一、 律师声明事项......4
二、 释 义...... 5
第二节 正 文 ...... 7
一、 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调整、本次归属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权与批准...... 7
二、 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调整情况 ...... 8
三、 本次归属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情况 ...... 10
(一)本次归属的归属期......10
(二)本次归属的条件及其成就情况 ......11
(三)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及其归属数量 ...... 14
(四)本次归属中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的情况...... 14
四、 本次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 ...... 15
五、 结论意见...... 15
第三节 签署页 ...... 16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日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 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
票作废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致:日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日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日联科技”)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 言
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事先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尽职调查,并获得相关方如下声明和保证:相关方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且力所能及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所有书面文件的签字和/或印章均属真实,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不存在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对上述声明、保证之充分信赖是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和前提。
4、本所律师对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律师已履行了一般注意义务,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非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律师经核查和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