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
(上证科审(并购重组)〔2025〕9 号)
资产评估相关问题回复之核查意见
天源函报字[2025]第30004号
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 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并购重组)〔2025〕9 号)
资产评估相关问题回复之核查意见
天源函报字[2025]第 30004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 2025 年 4 月 25 日对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申请文件出具的《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并购重组)〔2025〕9 号),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源评估”)作为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已会同上市公司与各中介机构,就贵所反馈意见要求评估师核查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及落实,现就相关问题作出书面回复如下。
问题 1(原问题 4)关于市场法评估
根据重组报告书:(1)本次交易最终选用市场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评估结论,市场法估值 165,800.00 万元,增值率为 321.98%,资产基础法评估值为
61,425.85 万元,增值率为 56.33%,市场法评估结果与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差异
104,374.15 万元,差异率为 169.92%;(2)2023 年 12 月,标的公司股权转让对
应的价格为 5.6871 元至 5.7056 元/注册资本,2024 年 11 月,标的公司股权转让
价格为 18.4777 元/注册资本,转让价格较上次股权转让有较大提高;(3)筛选可比公司过程中,公司在对上市时间、企业规模、资产配置情况等因素进行筛选后,选择了五家可比上市公司,分别为康强电子、德邦科技、上海新阳、唯特偶和飞凯材料;(4)本次交易的收购方与标的公司相似度较高,但考虑到上市公司为本次重组业务的收购方,故将上市公司剔除可比公司行列;(5)价值比率的筛选过程中,本次评估采用 EV/EBITDA 指标作为价值比率,由于被评估单位与可比公司之间存在差异,因此需要进行修正,本次估值取缺少流动性折扣率为 29.90%,控股权溢价率为 11.40%。
请公司披露:(1)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两种评估方法测算的估值产生较大差异的原因,差异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或可比交易案例的对比情况,本次评估最终选取市场法的原因;(2)在标的公司盈利且报告期内业绩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并结合同行业类似收购案例,说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是否具备收益法评估基础;请模拟测算收益法的评估结果,并根据收益法的评估结果说明本次交易评估值的合理性和定价的公允性;本次交易未采用收益法评估,且未安排业绩承诺和补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3)结
合 2024 年的市场环境和标的公司生产经营具体情况,说明 2024 年 11 月股权转
让价格较 2023 年 12 月股权转让价格有较大提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对应的估值水平变化的依据;(4)标的公司与五家可比公司在主要财务指标、企业发展阶段、产品种类、业务结构、经营模式等方面的对比及差异情况,全面分析与可比公司的可比性;可比公司剔除上市公司的合理性,并模拟测算如将上市公司纳入可比公司对估值的影响;(5)可比交易案例的具体情况及选取原则,是否具有可比性;(6)仅选择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DA)作为比准价值比率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及可比交易惯例;采用其他常用的价值比率如市盈
率(P/E)、市率(P/B)、市销率(P/S)等的模拟测算结果,分析使用其他价值比率的估值金额与本次交易作价差异的原因和合理性,并进一步说明本次交易估值定价的公允性;(7)价值比率修正的必要性,修正过程是否符合行业及可比交易惯例,各项对价值比率进行修正的指标选取和分配权重的相关依据,修正指标以各指标之间的间距作为权重赋予一定的分数是否合理,模拟测算如不修正对估值的影响;缺少流动性折扣率和控股权溢价率的计算方式和依据,与可比交易案例的可比性。
请独立财务顾问、评估师核查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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