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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8 17:16:45 股吧网页版
思瑞浦:总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规范运作,提
高工作效率、确保总经理有效行使其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一名,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和管理工
作组织,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设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名,协助总经理工作。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董事会认定
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在履行职务时,接受董事会和审计
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五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优秀的个人品质:有较强的责任心,积极进取、忠实勤勉、廉
洁奉公等。

(二) 良好的职业操守:

1. 具备高度的敬业精神,全力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忠实维护公司
利益;

2. 严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将公司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未经董事会
批准的第三方。

(三) 专业素质与能力:具有丰富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人际交往
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四) 经历与经验: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
本行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一) 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该委派
或者聘任自始无效。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
款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
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
作:

(一)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
上通报批评;

(三)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 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总经理任期从董事会
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董事可聘任为总经理。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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