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0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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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30368-06号
致: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华科技”或“公司”)委托,指派王勇律师、成传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高华科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见证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见证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见证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高华科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高华科技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见证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见证法律意见仅供高华科技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高华科技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见证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5 年 7 月 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
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2025年 7月 15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www.sse.com.cn)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28),以公告形式通知了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上述公告载明了有关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说明了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1 日 14 点 00分在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栖霞大道 66 号高华科技 5 楼
511 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李维平主持,会议就公告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情况由董事会秘书制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会议记录人等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存档。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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