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24 18:11:38 股吧网页版
高华科技:高华科技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5


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

南京高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作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规定和要求,公司对中兴华在2025年度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评估。经评估,公司认为中兴华的证券从业资质合规有效,履职能够保持独立性,勤勉尽责,公允表达其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2000年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核准,改制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吸收合并江苏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更名为“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公司进行合伙制转制,转制后的事务所名称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所”)。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院1号楼南楼20层。首席合伙人李尊农。

2025年度末合伙人数量212人、注册会计师人数1084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532人。

2025 年收入总额(未经审计)219,612.23万元,审计业务收入(未经审计)155,067.53 万元,证券业务收入(未经审计)33,164.18万元。

2025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197家,上市公司涉及的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等,审计收费总额24,918.51万元。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兴华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0,450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0,000万元,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在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中兴华被判定在20%的范围内对亨达公司承担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诚信记录

近三年中兴华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7次、行政监管措 施17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纪律处分3次。43名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5人次、行政监管措施34人次、自律监管措施11人次、 纪律处分6人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张洋,2015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9开始在中兴华执业,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7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潘跃天,2023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2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4年开始在中兴华执业,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4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质量控制复核人:杨丽,2019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年开始在中兴华执业,从事证券服务业多年,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复核工作,最近三年复核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中兴华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质量管理水平

2025年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中兴华勤勉尽责,质量管理的各项措施得到了有效执行,就公司的所有重大会计审计事项均达成一致意见,无不能解决的意见分歧。

中兴华实施了完善的项目质量复核程序,主要包括审计项目组内部复核和独立项目质量复核。审计项目组内部复核主要包括对所有工作底稿执行详细复核,以及由经验丰富的审计小组成员执行第二层次复核。详细复核和第二层次复核的重点为所开展审计工作的充分性、财务报表的公允列报以及审计报告的适当性。2025年年度报告审
计过程中,中兴华在项目质量检查方面未发现重大问题。

三、工作情况

中兴华针对公司的服务需求及实际情况,制定了全面、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审计工作方案,配备了专业审计工作团队,核心团队成员均具备多年上市公司审计经验,并拥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中兴华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收集了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出具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职责……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