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6 年 3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董事会秘书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指引 1 号》)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1 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本细则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
由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进行管理。主要负责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准备董事会议案材料,办理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与董事沟通信息,为董事会工作提供服务及董事会委派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委任 1 名证
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 3 年曾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 3 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
批评的;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三章 聘任与解聘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并向董事会推荐,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董事会秘书须承诺离任后继续履行保密义务,至有关信息披露或公开为止。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三)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四)《指引 1 号》第 4.5.4 条规定或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
任何一种情形;
(五)连续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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