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3-30 20:02:22 股吧网页版
兴福电子: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26年3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31


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6 年 3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运作系统,促进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总经理及副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勤勉、忠实、谨慎地履行职责,不得违背公司董事会决议,不得超越决议授权范围。

第四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二章 总经理任免

第五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优秀的个人品质

有较强的责任心,积极进取、忠实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
道、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等。

(二)良好的职业操守

1.具备高度的敬业精神,全力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忠实地维护公司利益;

2.严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将公司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三)专业素质与能力

具有丰富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包括生产、营销、财务、人事等管理)、人际交往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四)经历与实践经验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高管,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高管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情形的,公司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每届任期为 3 年,可连聘连任。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聘任,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提交董事会讨论后,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二)公司副总经理由公司总经理提名,提交董事会讨论后,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解聘,采取下列方式:

(一)解聘公司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董事会决定解聘;

(二)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应由总经理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由董事会决定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不得在其他公司(参、控股公司除外)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管理职务;更不应在与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和其他职务。

第三章 总经理权限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工程师、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