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6 年 3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结合《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不得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执行与实施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并且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原因以及是否已采取可行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第七条 向公司申请财务资助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一)若申请单位是法人,应以法人名义向公司提交财务资助申请报告,该报告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同时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必要时,提供申请单位董事会关于该财务资助的董事会决议。
(二)财务资助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申请本次财务资助的原因,并在对申请单位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说明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和风险;
2、主要财务指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申请单位资产总额、净资产、负债总额、资产负债率、应收账款等;
3、对本次申请财务资助的介绍:包括到款期限、偿还期限及利率等;
4、对本次申请财务资助用途的说明;
5、本次财务资助的偿还计划及偿还保证措施;
6、上会计年度发生类似业务的金额;
7、本次财务资助的其他股东的义务,包括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如适用);
若申请单位是自然人,参照上述内容编制财务资助申请报告。
(三)财务资助申请报告附件材料:
1、申请单位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2、与公司签订的协议或合同样本;
3、其它应提供的资料等。
(四)在申请单位申请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公司财务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核后签署关于公司目前的资金状况、近期资金安排、若向申请单位支付财务资助后是否影响公司的运作、申请单位的偿还计划和偿还保证措施是否合理或充分等的意见。公司董事会秘书主要是对该财务资助是否需要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程序签署意见。公司董事会秘书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复核,并将安排在最近一次董事会或股东会上审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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