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5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53 号
────────────────────────关于对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吕浩平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吕浩平,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5 年 4 月 19 日,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4 年年度报告》及《2025 年第一季
度报告》称,时任董事吕浩平未出席董事会审议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也未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进行审议,未对定期报告发表意见,未在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上签字。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全面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上市公司董事审核定期报告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是董事基本的法定义务。公司时任董事吕浩平,未勤勉尽责,未出席董事会审议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 2025 年一季度报告,未对相关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八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2.1 条、第4.2.4 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5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吕浩平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陕西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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