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1
科威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5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2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5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6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与档案管理...... 7
第六章 附 则...... 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威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科威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活动。
第三条 对外投资涉及使用募集资金的,还需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科威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还需遵守《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科威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科威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科威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决策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一)总经理的审批权限
总经理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会的授权,可以决定公司下列对外投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市值的 10%;
3、交易标的(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低于上市公司市值的 10%。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
(二)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交易标的(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三)股东会的审批权限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公司董事会审议外,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3、交易标的(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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