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1
科威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5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3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4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形...... 5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6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8
第七章 附 则...... 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威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科威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所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职业操守和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五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在未得到董事会秘书反馈意见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其买卖计划。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拟买卖公司股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及时申报或更新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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