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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30 17:03:10 股吧网页版
科威尔: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5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31

科威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5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2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4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6

第一节 定期报告...... 6

第二节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10

第三节 临时报告......11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14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15
第七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18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20
第九章 附 则...... 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威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科威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公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出现或知悉本制度涉及需披露的信息内容时,也应及时、主动通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视情况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信息披露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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