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威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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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4
二、本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5
三、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15
四、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17
五、不存在未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17
六、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17
七、被激励董事与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17
八、结论......18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威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6 第 01160 号
致:科威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科威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接受科威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威尔”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指派本所徐兵、熊丽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科威尔本激励计划的相关工作,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依据出具日以前科威尔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作出的。
2、本所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科威尔提供的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公司保证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
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激励计划实施所需的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律师仅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科威尔的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所涉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科威尔为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科威尔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
(一)经证监会《关于同意科威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48 号)核准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科威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2020]302 号)同意,科威尔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股票简称为“科威尔”,股票代码为“688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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