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6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及更正补充公告、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决定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召开。公
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25 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相关决议
的公告、通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刊登的日期
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2026 年 4 月 28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更正补充公告,对原股东会通知相关事项进行更正补充,除了更正补充事项外,原股东会通知其他事项不变。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公司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26 年 5 月 15 日 14 点 00 分,召开地点: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歧黄二路 1533 号会议室。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6 年 5
月 15 日至 2026 年 5 月 15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投票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主要包括:公司的部分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表决文件及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合计 83 人,其中:普通股股东人数 82 人,特别表决权股东人数 1 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为 490,930,638 票,其中: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为 90,629,263 票,特别表决权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为400,301,375 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为66.1898%,其中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为12.2191%,特别表决权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为
53.9707 %。
以上股东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公司<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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