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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29 19:35:41 股吧网页版
汇宇制药: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2023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30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

2023 年、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600 号外滩金融中心(BFC)S1 栋 11 层、12 层
电话:(8621) 5068 0028 传真:(8621) 5068 0029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及 2023 年、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 2023 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行权数量和 2023年、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以下简称“本次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以及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并取得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本所依据相关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实施本次调整、本次注销及本次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调整、本次注销及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本次调整、本次注销及本次授予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调整、本次注销及本次授予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依法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该等引用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所法律意见的理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行权数量和 2023 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1、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1)2020 年 8 月 3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26 年 6 月 29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
会议和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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