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处理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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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及作废处理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之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及作废处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处理”)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并取得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本所依据相关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对公司实施本次注销及作废处理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注销及作废处理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本次注销及作废处理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注销及作废处理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依法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该等引用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所法律意见的理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经核查,本次注销已获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1、2020 年 7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20 年 7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和《关于<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2020 年 8 月 3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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