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薪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和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该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业绩如果发生亏损,公司应该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七条 若公司较上一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在薪酬审议过程中披露原因。
第八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参照《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薪酬标准与构成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十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度支付,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具体详见公司制定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不在公司担任任何经营管理职务、不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薪酬,也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股东会另有决议的除外)。
因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产生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根据职位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按月度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其签订的年度个人工作目标计划为基础,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根据公司年度业绩情况、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情况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依据公司相关激励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对属于“高精尖缺”科技领军人才及其他国内外顶尖稀缺技术人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实行特殊的薪酬决定机制,不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第四章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三条 公司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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